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职工商品住宅建设及认购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方便教职工工作和生活,学院在江宁科学园区建设职工住宅(商品房)(简称住宅,下同)。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政府统一规划地域,经参加拍卖获得商品房建设用地。
第二条 本着“委托建设、职工购买、控制成本、规范操作”的原则,建设职工住宅,以“商品房”形式出售。
1、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住宅建设。确保教职工购房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书。
2、院建房领导小组及建房办负责住宅建设的管理。依据合同控制住宅建设质量和成本;沟通协调院内外的有关事务。
教代会房屋调配委员会负责职工商品住宅认购工作。依据本办法实施受理职工购房申请、计分排队、选房购房等。
3、本院在职正式职工限购一套。夫妇均为本院正式在职教职工,只能购买一套住宅。
4、学院预留少量房源,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为确保对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和财务进行有效监督,成立教职工住宅建设监督工作组,负责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多层建筑暂定均价分别为:六层住宅2450元/m2、五层住宅2650元/m2、四层住宅2860元/m2、联排住宅3200元/m2。住宅竣工后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建设成本高于预售均价时,上浮价格控制在10%以内。售房时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实施“一房一价”。契税,维修基金,网络、有线电视、电话、燃气开户费、物业管理费等按商品房及社会政策确定。
第二章 购房条件
第五条 购买住宅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院正式在职教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2、按学院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时如数付款。
3、本办法颁布后,第二批申请购房并交纳预付款的规定如下:
(1)本院2005年11月3日在职和该日期至本办法颁布之日期间新进正式职工;
(2)交纳预付款1万元;
(3)购房价格比第一批增加100元/ m2,冲抵前期的财务成本。
第三章 计分办法
第六条 计分内容及分值
1、任职分
(1)行政管理人员
职 务 | 正院 | 副院 | 正处 | 副处 | 科级 | 科员 | 其他 |
分 值 | 55 | 50 | 45 | 42 | 38 | 35 | 30 |
注:30年(含30年)以上工龄的职员执行科级待遇。
(2)专业技术人员
职 称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助教、研究生 | 其他 |
分 值 | 55 | 45 | 40 | 35 | 30 |
(3)工勤人员
职 级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其他 |
分 值 | 42 | 37 | 33 | 30 |
2、综合因素分
因素 | 工龄(含大学、高中后中专学龄) | 校 龄 | 任现职 |
分值 | 0.5/年 | 0.1/年 | 0.1/年 |
3、 2006年1月12日前第一批申购交款的职工享受0.8/万元的加分;交纳3万元选购132m2以上套型的教职工加分减半,即0.4/万元。
4、 编制内夫妇双职工加1分,以积分多的一方排队。
5、 职务、职称、工龄、校龄、任职年限由人事处确认。校龄指原航校、海校及现学院的工作年限。
6、计分时间计算至2007年6月30日。
7、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若相同,排序以年长者为先。
8、现任院领导在同层面排序列前。
第四章 购房程序
第七条 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对2006年1月12日前第一批申购且交纳预付款的职工,分两个层面计分排序选房(因规划设计原因,原界定面积120m2上浮10%,调整为132 m2;并约定建筑面积超过132 m2不足1 m2的,视为132 m2套型)。
1、已交纳5万元预付款的职工,在建筑面积132m2以上的套型中选房;
2、已交纳3万元预付款的职工,在建筑面积132m2以下(含132 m2)的套型中选房;
第八条 已交纳5万元预付款的职工,若选择132 m2以下(含132 m2)的套型,则进入交付3万元的职工中排队选房。
已交纳3万元预付款的职工,若选择132 m2以上的套型,须与第二批申购132 m2以上的职工一起排序入围。如不能入围,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总体规划、建筑类型、分层套型经规划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 所有申请购房教职工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商品住宅认购书》,确认申购132 m2以上或132 m2以下套型。认购书递交后,申购人不得变更,分两个层面排队。
第十一条 在确保满足第一批申购交款的教职工房源(交纳3万元改选132 m2以上的除外)的前提下,根据两个层面房源余量,分别按积分高低分两个层面排序,等额确定第二批申购者入围名单;入围者再与第一批教职工按积分高低在相应层面排序。
第十二条 三榜公示购房计分排序名单,供教职工监督审核,最终确定选房次序。每人只给一次选房机会,并不得在两个层面交叉选房。如放弃选房,两周内退还预付款(不计息)。选房后再放弃的,视为违约,在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1万元。
因放弃选房剩余房源,按后续购房人员积分高低,分两个层面排队选房。
第十三条 为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申请购房者按建房领导小组的通知和要求,分批足额缴纳购房款。学院创造条件,协助本次购房的教职工办理贷款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住宅竣工验收,办理正式购房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第五章 房屋产权
第十五条 商品住宅的产权归购房的教职工所有,但须与学院协议,五年内不得出售;双方共同履行义务和责任,学院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时,须校对购房确认书、土地证和房屋证的登记必须是购房的教职工本人作为户主可含直系亲属。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按《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前,学院适时组织成立由购房教职工代表组成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确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首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院党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