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学院在建设和发展中,坚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不得生育第三个孩子。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抓紧抓好,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部门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并积极提供必要的技术等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大力表彰先进,以保证学院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凡是我院在册的教职员工,以及在我院临时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学院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领导全院的计划生育工作。学院工会是院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学院计划生育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在学院范围内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学院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的培训等。
(三)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推广节制生育的新技术、新方法,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指导节育避孕措施的落实,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工作。
(四)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五)计划生育工作的计划、总结及统计。
第八条:学院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管理全院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优待和奖励
第九条:学院提倡晚婚晚育,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十条:学校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禁止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者,自愿终止不再生育且落实有关节育措施的,可领取《 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从领取之年直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年可领取不低于四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学院按规定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独生子女父母是本院双职工的,入托、入园、入学等报销则由学校按规定全部分担;一方属本院职工的费用学院分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对领取《独生子女证》和无子女教职工还给予下列优待:
(一)凡领取《独生子女证》,按规定年龄退休的职工,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已达100%退休金的不另增加)
(二)终生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因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者,在规定年龄退休后,退休金发放标准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本市城镇独生子女户,在住房分配时,可按两个孩子对待,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自愿只要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学校给予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对婚后怀孕第一胎而实行人工流产者,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评比,并补助营养费,对生育一胎后进行绝育手术者,补助营养费。
第四章 限制及处罚
第十六条:夫妻未经批准怀孕或生育第二胎及二胎以上子女的,为计划外生育、怀孕;对计划外生育、怀孕的,学院将给予以下处理:
(一)孕期检查费、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的一切待遇。
(二)收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并收回已经发给的全部奖金(包括父母奖励金、学费、医疗费)。
(三)凡计划外怀孕者,一经发现,从怀孕之日起,每月扣发夫妇双方工资30%。直至采取补救措施,对计划外怀孕者,如经多次教育劝阻无效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四)凡计划外生育的,按双方收入(全院平均工资)之和的四至六倍征收计划生育费。学院同时给予校纪处理,直至除名,党员还应受到党纪处分。
(五)对计划外怀孕、生育的除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学院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由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条例施行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与本条例符合的,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