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18-06-15浏览次数:63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018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增强教职工在基本医疗报销之外的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简称:医疗救助金)。其主要目的是对学校在职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而造成经济困难者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学校在职教职工指学校编制内教职工、合同制教职工。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学校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经费预算作为学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第四条  接受校内外各单位、各社会团体、海内外校友、社会爱心人士及教职工个人的捐赠。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

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二名共同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

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由校工会、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各分工会主席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六条  医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研究制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根据实施办法的救助标准,授权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处理相关救助事宜,并监督救助工作的执行;

3、研究特殊情况,特殊病例的特殊处理问题;

4、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5、向教代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及救助情况。

第七条  工作小组职责:

1、根据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受理相关救助事宜。

2、负责日常事务及来访工作,接受教职工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

3、负责实施医疗救助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  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医疗救助金由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医疗救助金单独设立账户,学校财务处代为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上年结余转下年使用,当年不足部分,由学校根据实际予以补充。每年收支情况由学院审计部门审计,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向教代会汇报。

第十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或辞职者,自调离或辞职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救助。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减轻学校在职教职工在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高额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不用于其他生活困难的帮助。

第十二条  在职教职工发生重大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中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自己负担费用一年内达到20000元以上或公费医疗认定的全自费中的特效药、特殊治疗费用一年内达到20000元以上(不含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膳食费和会诊费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  在职教职工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下一次申请时间应与上一次申请时间间隔满一年。

第十四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标准按累进法计算,计算范围为公费医疗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部分:

1、教职工一年内因患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的疾病住院治疗,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1)自付费用在2万元到5万元(含5万元)的范围,救助60%,

即:救助金额=(自付费用-2万元)*60%;

(2)自付费用在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范围,救助75%,

即:救助金额=(自付费用-5万元)*75%+1.8万元;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救助90%,

即:救助金额=(自付费用-10万)*90%+5.55万元。

2、教职工一年内因患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的疾病住院治疗,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以外的,医保认定的全自费中属于定点医院开具的特效药、特殊治疗费用(不包含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膳食费和会诊费等),按以下方法计算救助金额::

(1)费用在2万元到5万元(含5万元)的范围,救助50%,

即:救助金额=(全自费-2万元)*50%;

(2)费用在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范围,救助40%,

即:救助金额=(全自费-5万元)*40%+1.5万元;

(3)费用在10万元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范围,救助30%,

即:救助金额=(全自费-10万元)*30%+3.5万元;

(4)费用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20%,

即:救助金额=(全自费-20万)*20%+6.5万元。

3、一年内因患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的疾病住院治疗,一次救助金额上限为20万元。

 

第六章 重大疾病的范围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医保定点医院确诊的、患下列各种疾病者:

1、恶性肿瘤 (常见的恶性肿瘤有: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贲门癌、胃癌、原发

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移植、肝移植、骨髓移植)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末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

11、脑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辨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老年痴呆症)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以上条款未包括的疾病,由校医院专家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管理委员会审定。

以上疾病的具体定义见附件1。

 

第七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重大疾病救助者需向学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供真实单据和证明。

1、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

2、提供医院的诊断或出院证明;

3、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1.所在单位(部门)工会主席审查、签署意见并签盖公章;

2.学校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审核,自付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救助申请由医疗救助金工作小组直接审批;

3、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救助申请报学校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申报、审核要求:

1、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票据;

2、审核单位应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3、对提供不实信息者(或单位)将取消当年救助资格,已经领取的救助金予以追回。

  

第八章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救助实施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的定义.doc

附件2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doc

  

 

 

 

 

附件1: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并经校医院审核:

1、各种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影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恶性肿瘤范畴。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器官供体及劳务除外)

3、冠状动脉疾病治疗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腔镜手术,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需要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6、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7、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病窦综合症实际实施了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安装心脏起搏器。

8、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9、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血管及其分支介入支架修复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

10、白血病

指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幼稚细胞呈肿瘤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11、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12、脑血管意外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13、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16、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17、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重度烧伤 

重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2度以上,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

19、系统性红斑狼疮 

该类疾病是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器官、系统损伤。

20、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

2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以上条款未包括的疾病,由校医院提出意见,提交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审定。